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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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
含义解释
见“封駮”。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汉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西汉哀帝益封董贤,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东汉明帝时,钟离意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见《后汉书·钟离意传》。至唐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五代废。宋太宗时复唐旧制。明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清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参阅《唐六典·门下省》。参见“封還”。
唐代开始,封驳制度正式由门下省掌管,官员对于失宜的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的地方则交由给事中驳正。
古文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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