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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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指元代开始的委任流官代替少数民族土司、土官或首领进行统治的措施。元设置土官后不久,少数地区已有改流记载。明中叶后,改流主要在贵州地区进行,并达到一定规模,大规模土司皆被改制。清雍正年间,西南土司地方割据严重,剥削所属子民,进行经济压迫,土司间的争斗严重影响了地区治安,也使得封建统治无法深入边远地区。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疏呈请,实行改土归流,随即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等广大地区普遍推行。主要措施为废除原有土司世袭制,由清政府分别设置府、厅、州、县等行政机构,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管理。改土归流实现了西南民族地区与内地政治制度的统一,加强了中央集权,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