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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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的行政法规,2006年12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条。该办法明确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等出庭费用,确立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件定额收费的标准,并对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案件作出专门规定。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适用通知。2024年10月,国务院同意在厦门市两年内暂时调整该办法部分条款以支持综合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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